2026年施行的新修订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对饲养动物干扰他人生活、放任动物恐吓他人以及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等行为作出了更明确、更严厉的处罚规定。与旧法相比,新法在行为界定、处罚幅度和执法可操作性上均有调整,尤其对“放任动物伤害”这一情形,不再局限于“恐吓”,而是将实际造成伤害后果的行为纳入更重的处罚轨道。
新法条文的核心变化
新修订的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七十五条规定:饲养动物,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,处警告;警告后不改正的,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,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。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,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。
与旧法相比,新法在“放任动物恐吓他人”之外,增加了对“放任动物伤害他人”的明确表述。虽然条文文字在不同版本中略有差异,但立法意图清晰: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未采取必要安全措施,导致动物对他人造成身体伤害,即使不是故意驱使,也可能面临行政处罚;若伤害后果达到一定程度,还可能涉及民事赔偿甚至刑事责任。
处罚幅度与适用情形
新法对放任动物伤害行为的处罚分为两个层次:
- 一般放任伤害: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,但存在放任动物攻击、撕咬等行为的,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- 驱使动物伤害:故意驱使动物伤害他人身体的,依照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三条关于殴打他人、故意伤害的规定处罚,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。若造成轻伤以上后果,则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,追究刑事责任。
需要注意的是,上述处罚幅度为一般性规定,具体案件还需结合动物类型、伤害程度、是否系累犯、是否积极赔偿等因素综合裁量。对于烈性犬、大型犬等危险动物,执法实践中通常从重处罚。
与民事、刑事责任的衔接
新治安管理处罚法加重行政处罚的同时,并不免除饲养人或管理人的民事赔偿责任。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至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,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,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;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,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。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,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,且无免责事由。
在刑事责任方面,若放任动物伤害行为导致他人重伤、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,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、过失致人死亡罪,甚至故意伤害罪。司法实践中,对于明知动物具有攻击性仍不采取约束措施,放任其伤害他人的,可能被认定为间接故意,从而承担更重的刑事责任。
执法中的常见争议与认定要点
新法实施后,执法机关在认定“放任动物伤害”时,通常会重点审查以下事实:
- 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是否明知动物具有攻击性、危险性;
- 是否采取了牵引绳、嘴套、笼舍等必要安全措施;
- 伤害发生时,饲养人或管理人是否在场,有无制止行为;
- 伤害后果的严重程度,如是否构成轻微伤、轻伤;
- 是否存在多次放任、屡教不改等情节。
对于“放任”的认定,不要求饲养人主观上积极追求伤害结果,只要其应当预见动物可能伤人而未尽合理注意义务,即可构成放任。例如,在公共区域未拴绳的大型犬突然扑咬路人,即使饲养人声称“它平时不咬人”,仍可能被认定为放任动物伤害。
给饲养人的合规建议
面对更严格的治安管理处罚规定,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主动履行管理义务,避免因疏忽或侥幸心理承担法律后果。具体建议包括:
- 外出时为犬只佩戴牵引绳,大型犬、烈性犬加戴嘴套;
- 定期为动物接种疫苗,保留免疫证明;
- 避免携带动物进入学校、医院、商场等禁止进入的公共场所;
- 发现动物有攻击倾向时,立即采取约束措施并远离人群;
- 发生动物伤人事件后,积极救助伤者、垫付医疗费用,争取从轻处理。
新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放任动物伤害行为的加重处罚,体现了对公共安全和个人人身权益的优先保护。饲养人在享受动物陪伴的同时,必须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,否则将面临行政处罚、民事赔偿乃至刑事追责的多重法律风险。
资料来源说明
来自铼河AI信源平台,由AI工具生成,不构成指导,以学习为主,请谨慎使用。